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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沿革

本處於民國35年4月奉令成立稅務稽徵所,為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本市國稅及省地方稅稽徵任務,36年元月奉令改組成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設一、二、三、四課及主計室。
68年7月1日本市奉准改制升格為直轄市,同日成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實施國稅與地方稅分開稽徵,將國稅稽徵業務劃該局主管。地方稅稽徵業務仍由本處主管,本處自改制後,直轄高雄市政府,受高雄市政府指揮監督。

組織

本處設置處長室(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主任秘書),其下設置政風室、人事室、會計室、法務室、總務室、電子作業科、稅務管理科、機會稅科、財產稅科、服務科及新興分處、鹽埕分處、苓雅分處、三民分處、前鎮分處、小港分處、鼓山分處、左營分處、楠梓分處等9分處。

職掌

負責高雄市地方稅稽徵業務,計有印花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稅目外,並代徵工程受益費。(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起營業稅改制國稅,由本處代徵,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不再負責營業稅稽徵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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