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災害減免稅費案件申請書表名稱、應備證件及申請時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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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水車停駛、報廢 |
使用牌照稅 |
先至監理處申請停駛、報廢異動手續,稅捐處即依通報主動辦理退稅,免申請。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電話:3631810轉11~16) |
| 燃料使用費 |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
災害發生後,車輛不再使用時,應儘速申請 |
里長、警察機關或區公所之證明文件,併同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印章、行照、兩面號牌。報廢時須加附原領「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
高雄市監理處
(電話:3613161轉208~209) |
| 房屋毀損 |
房屋稅 |
房屋稅減免申請書 |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
無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TEL:2293151轉276) |
| 土地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
地價稅 |
地價稅減免申請書 |
開徵前40日申請(9月22日前) |
土木技師公會證明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TEL:2293151轉279) |
個人部分:
房屋、交通工具及日常生活用品等 |
綜合所得稅 |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書 |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
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詳情請逕洽國稅局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電話:7256600轉8207、8230、8231、8235、8236、8270) |
營利事業:
原物料、商品、固定資產等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一、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二、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
災害損失發生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可於事後補)
(四)其屬固定資產者,尚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五)其他主管機關監燬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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