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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稅災害減免


災害申報稅捐減免規定

一、 使用牌照稅減免方面:下載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一) 汽、機車因泡水受損無法使用時,請車主於 1 個月內檢具里長或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連同車主身分證、印章、行照、原新領牌照登記書、兩面號牌、代辦人身分證,至高雄市監理處或南區分處申辦停駛或報廢手續,該處將自本市監理處之車籍資料,主動自災害發生日起減徵停駛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二) 若車輛恢復行駛時,車主應辦理復駛手續,使用牌照稅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二、 房屋稅減免方面:
 
下載房屋稅減免申請書
(一) 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
(二) 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三) 受災民眾應在災害發生30日內,檢附災害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分處申請減免或利用網路申請災害損失勘查。
三、 地價稅減免方面:
 
下載地價稅減免申請書
(一)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二) 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 9月22日)檢附災害證明文件,向該處暨所屬各分處提出申請。
四、 另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之減免申請,請向所轄之國稅局提出申請(高雄市國稅局電話:7256600)http://www.ntak.gov.tw/
各項災害減免稅費案件申請書表名稱、應備證件及申請時限表
申請事項
稅費項目
申請書表名稱
申請期限
應備證件
受理機關
泡水車停駛、報廢 使用牌照稅 先至監理處申請停駛、報廢異動手續,稅捐處即依通報主動辦理退稅,免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電話:3631810轉11~16)
燃料使用費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災害發生後,車輛不再使用時,應儘速申請 里長、警察機關或區公所之證明文件,併同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印章、行照、兩面號牌。報廢時須加附原領「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高雄市監理處
(電話:3613161轉208~209)
房屋毀損 房屋稅 房屋稅減免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TEL:2293151轉276)
土地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地價稅 地價稅減免申請書 開徵前40日申請(9月22日前) 土木技師公會證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TEL:2293151轉279)
個人部分:
房屋、交通工具及日常生活用品等
綜合所得稅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詳情請逕洽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電話:7256600轉8207、8230、8231、8235、8236、8270)
營利事業:
原物料、商品、固定資產等
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二、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災害損失發生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可於事後補)
(四)其屬固定資產者,尚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五)其他主管機關監燬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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