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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契稅的課徵、稅率與計算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8/18

一、課徵對象:
   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不動產。

注意:

(1) 所謂不動產=土地+定著物
(2) 依契稅條例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

 

二、契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契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契稅種類

稅 率

納稅義務人

買賣

6%

買受人

典權

4%

典權人

交換

2%

交換人

贈與

6%

受贈人

分割

2%

分割人

占有

6%

占有人

※不動產以交換取得其所有權,如有給付價差,其差額價款部分必須按 6% 買賣稅率計課契稅。

 

三、契稅計算方式
(一) 契稅的計算公式

契稅稅額 = 核定契價 X 稅率

 

(二) 契稅案例

申報時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標準價格核稅(標準價格即房屋課稅現值 + 房屋免稅現值-免稅騎樓現值)

 

案例一:

房屋(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 800,000 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

標準價格為 500,000 元(課稅現值450,000 元、免稅現值 50,000 元)。
依現行規定當事人應以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房屋的契稅為 30,000 元。

即 500,000元 x 6% = 30,000 元

 

案例二:

房屋(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 350,000 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

標準價格為 500,000 元(課稅現值450,000 元、免稅現值 50,000 元)。當事人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30,000元 。
當事人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房屋的契稅為 30,000 元。

即 500,000元 x 6% = 30,000元

 

案例三:

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每超過 3 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 1% ,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 1 萬 5 千元)
某甲於110年1月27日將房屋(不含土地)出售予某乙,依規定應於110年2月25日前申報,但某乙卻於110年3月2日始申報契稅(已逾3日未逾6日),該房屋之標準價格為800,000元,則某乙應納之怠報金為480元。即800,000元×6%×1%=480元。 

 

案例四:

建物交換,且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
甲屋原屬兄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 1,800,000 元,乙屋原屬弟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 1,300,000 元,假設兄弟二人擬有償移轉其權利價值之差額,則兄弟二人應繳納

契稅總額為 82,000 元(56,000 元+26,000 元)即

1.甲屋由弟取得,由弟為納稅義務人,其契稅為:

  (1) 1,300,000 元 × 2% = 26,000 元
  (2) 500,000 元 × 6% = 30,000 元
  (3)合計為: 56,000 元

2.乙屋由兄取得,由兄為納稅義務人,其契稅為:
  1,300,000 元 × 2% = 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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