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說明: |
拍定或承受法拍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前各項租稅及相關程序 |
1. |
權利移轉證書之核發。 |
2. |
土地增值稅:拍定人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
3. |
工程受益費:拍定人應承諾繳納或繳清欠費,才能辦理權利移轉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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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8月31日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當年度即負有繳納義務,不以登記為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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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拍定人即負有繳納義務,不以登記為要件。 |
4. |
契稅: 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30天內,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申報或各稅捐分處申報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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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非屬印花稅法課徵範圍,不須貼印花。 |
5. |
辦理所有權登記: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後1個月內,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 |
備註:本篇為重點提示,其他相關規定仍應依個案條件而定或點按連結主管機關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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