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什麼是公益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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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四)其他機關辦理之租金補貼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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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公益出租人之認定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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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所有權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申請租金補貼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認定公益出租人:
(一)所有權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社會局)逕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認定出租給符合申請租金補貼者之房屋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為公益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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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本市認定公益出租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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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住宅租金補貼):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電話 (07)3373529~30。
(二)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 (07)3308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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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法人可以是公益出租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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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公益出租人並無身分別限制,法人也可以是公益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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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什麼是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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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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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公益出租房屋有無戶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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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房屋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即為公益出租房屋,並無戶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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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本市公益出租房屋按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要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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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一)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申請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主管機關認定公益出租人後,將通知本處,經查明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於認定之有效期間內逕行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二)住宅所有權人如果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而未申請之承租人,請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公益出租人,並可在該申請書一併勾選申請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主管機關將通知本處辦理,無須另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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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公益出租人地價稅有何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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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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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公益出租人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要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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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申請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主管機關認定公益出租人後,將通知本處,經查明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於認定公益出租人之有效期間始日當年起至期間末日當年止逕行按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免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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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公益出租人與包租代管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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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公益出租人與包租代管之差異如下:
公益出租人: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換言之即承租人符合或領有租金補貼。
包租代管:政府或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換言之即係由政府或租屋服務事業作為二房東,承租人以租賃市價8成以下承租,並不得同時享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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