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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或拆除、焚燬、坍塌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或拆除、焚燬、坍塌
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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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11-5-26
法令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第8條
處理天數:
一、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9天
二、
拆除、焚燬、坍塌:一般:9天;會勘:24天
申報注意事項:
一、
同時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及房屋稅住家用房屋者,請點選
[連結]
填寫資料。
二、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一)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
(二)依「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房屋變更使用,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三、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管轄稅捐稽徵分處申報,經查實後自申報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稅。
四、
應檢附資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五、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六、
納稅者如有依前點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另填報「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下載表單:
聲明事項表
(超連結開啟表單))
七、
未上傳應備資料電子檔者或需檢附正本者,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覆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處所轄分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
說明:
填妥下列申請表單內各欄位之詳實資料,如確認無誤請按確定鍵送出,我們收到您的申請事項,於網頁上會顯示確認收件的訊息;案件辦理完竣後,會以公文或電子郵件將辦理結果郵寄到您的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必填)
申報人姓名/名稱
(必填)
證件號碼
(必填)
電子郵件信箱
(必填)
電話
(請至少留下一組聯絡電話)
電話號碼
行動電話
同意以簡訊通知結案情形
(行動電話號碼必填)
(必填)
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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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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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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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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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埕區
地址:
房屋稅籍編號
(必填)
申報項目
拆除
全部拆除
部分拆除
平方公尺
焚燬
坍塌至不堪居住
使用情形變更
層次
樓、層(例如:1-3、1、2-3,地下一層以-1表示)
變更前用途
營業用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非住家非營業用
自住住家用
非自住住家用
公益出租用
營業減半
變更前面積:
變更後用途
營業用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非住家非營業用
自住住家用
非自住住家用
公益出租用
營業減半
變更後面積:
因自住房屋超過全國3戶之限制,願放棄
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所有
之自住房屋
(稅籍編號
)
(必填)
變更使用或事實發生日期
民國
附件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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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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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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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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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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