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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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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線上申辦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3/27
申請注意事項:

一、

訴願程序:
 
(一) 訴願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二) 訴願法第58條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如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三)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5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二個月內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二、 請檢附下列證件:
  *(一)原行政處分、裁處書或復查決定書影本。
*(二)相關證明文件。
三、 未上傳必備資料電子檔者或需檢附正本者,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5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覆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說明:

填妥下列申請表單內各欄位之詳實資料,如確認無誤請按確定鍵送出。我們收到您的申請事項,於網頁上會顯示確認收件的訊息;案件辦理答辯後,會以公文或電子郵件將辦理結果郵寄到您的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必填)訴願人
民國
代表人
代理人
原行政處分機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超過200字請另以附件上傳)
(超過4000字請另以附件上傳)

下載訴願申請書
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書需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如未能上傳電子檔者,請列印訴願書紙本簽名或蓋章後,於5日內寄送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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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碼,有疑問請撥打語音專線0800-726969 *  請填入驗證碼,內容為5碼之半形英數字,區分大小寫,如無法看到圖中文字, 請點此Email 認證碼(請勿更新此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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