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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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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稅常見Q&A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8/18

Q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何?地價稅
A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全年度稅款。 

Q我自己居住的房子已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是否不用再申請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地價稅
A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等均不相同。所以,房屋坐落基地之地價稅,一定要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Q我和鄰居的房屋土地大小差不多,為什麼地價稅相差4倍以上?地價稅
A因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適用稅率不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10‰累進到55‰。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2‰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 

Q每年地價稅何時開徵?地價稅逾期繳納,會不會處罰?地價稅
A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3日按照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 ,超過 30日還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Q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何?地價稅
A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五)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Q本人在高雄市有三棟房子,每年都收到三張房屋稅稅單,為何地價稅稅單只收到一張?地價稅
A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一戶,換句話即是土地係以縣(市)為歸戶單位,然後再按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後之地價總額高低,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最多只有一張地價稅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比例稅率計算且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一張房屋稅稅單,如有三戶房子分別編釘三個門牌者,則有三張房屋稅單。 

Q原課徵田賦的土地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從什麼時候改課?地價稅
A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改課地價稅。前述所稱實際變更使用,係指凡領有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稽徵機關應查明實際動工年度,依規定辦理。 

Q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如何課徵地價稅?地價稅
A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予免徵。但針對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如確實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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