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使用牌照稅何時徵收? | 使用牌照稅 | A | 每年4/1起1個月內1次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當年度1/1至12/31。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1及10/1起 1 個月內分2次平均徵收;課稅所屬期間分別為當年度1/1至6/30、7/1至12/31。 | |
Q | 什麼是營業用車輛?車輛登記公司名下就是營業用嗎? | 使用牌照稅 | A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條規定,營業用車是指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貨運為目的之車輛,並非登記公司名下的車輛都屬營業用車。 | |
Q | 牌照稅與燃料費有什麼不同? | 使用牌照稅 | A | 一、使用牌照稅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徵收之稅款,現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徵收,稅收由縣(市)政府統籌運用。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係依據公路法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收取,現由公路主管機關收取,收入用於公路之養護、修建、安全管理等指定用途。 三、開徵期間: 1.使用牌照稅:自用車輛及151cc以上機車為每年4月份;營業用車輛為每年4月份及10月份。 2.汽車燃料使用費:自用車輛及機車為每年7月份;營業用車輛為每年3月份、6月份、9月份及12月份(分季徵收)。 | |
Q | 油電混合車有比照電動車免稅嗎? | 使用牌照稅 | A | 電動車係指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因此油電混合車仍須課徵使用牌照稅。 | |
Q | 車輛短期間暫不使用,還要繳牌照稅嗎? | 使用牌照稅 | A | 一、車輛如廢棄不再使用,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天數計徵。 二、車輛如短期間內暫時不使用,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停駛期間不計徵使用牌照稅;日後需恢復使用,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手續。 三、如未辦理上述手續,將視為繼續使用,依法計徵使用牌照稅。 | |
Q | 車輛辦理過戶,牌照稅由誰繳? | 使用牌照稅 | A | 車輛買賣屬新舊車主之私人契約行為,而稅款之計算係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亦即依規定過戶前須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至於前、後車主各要分攤多少由雙方自行決定。 | |
Q | 車輛已出售,買受人拒不過戶,如何處理? | 使用牌照稅 | A | 車輛轉讓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原所有人為確保權益,得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並攜帶身分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登報2份(或存證信函<須有回執>),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以後就不會再以原所有人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有違章亦不會再以原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 |
Q | 供身障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如何申請免徵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 | A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如符合下列一或二條件其中之一,可辦理一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車主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檢附資料: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 二、身心障礙者無汽車駕駛執照,車主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法院選定之同一戶籍監護人、輔助人。 檢附資料: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車主印章、行車執照。 三、身心障礙者原領有駕駛執照,因故無法駕駛者,可先至監理機關辦理註銷駕駛執照後,依上述條件二辦理。 | |
Q | 持有重大傷病卡可申請身心障礙牌照稅減免嗎? | 使用牌照稅 | A | 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申請供身心障礙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須以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為要件,故重大傷病卡不能辦理使用牌照稅減免。 | |
Q | 戶籍地址相同但不同戶別,能否申請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 | A | 如車輛屬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法院選定之同戶籍監護人、輔助人所有,且確供無駕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雖戶籍地址相同但不同戶別(同址分戶)亦符合規定,可申請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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