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本市為何要開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A | 土石係地方有限之天然資源,土石採取人利用地方資源營運獲取利益,然過程中所付出的社會成本,係由全體市民共同承擔。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爰依地方稅法通則課徵高雄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
Q | 納稅義務人為何? |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A | 1.依土石採取法規定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 2.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行為人。 3.機關、事業辦理標售、價購採取土石之得標人或價購人。 | |
Q | 課徵方式及徵收標準為何? |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A | 1.課徵方式:採從量方式課徵。 2.課徵標準:按土石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課徵新臺幣30元,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臺幣30元,則按其價格課徵。 | |
Q | 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者,是否為本特別稅課徵範圍? |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A | 依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須依該法取得許可之合法土石採取情形如下: 1.少量採取土石供自用者。 2.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 3.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者。 4.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者。 5.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者。 6.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者。 因前述情形採取土石之目的與砂石業者不同,且為避免影響緊急搶修工程及政府重要工程之執行,故前述不須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不予納入課徵範圍。 | |
Q | 採取海砂及污水下水道工程所挖掘的土石是否須課稅? |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A | 本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條文已將「採取海砂」、「下水道清淤疏濬工程之砂石」,排除於本特別稅之課徵範圍。 | |
Q | 各機關、事業於辦理土石採取招標案,相關通報機制為何? |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A | 機關、事業應於得標人、價購人開始採取土石之次日起10日內,將土石採取地點、數量、期間、標售價格及得標人、價購人等資料,列冊通報稽徵機關。 | |
Q | 本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有無相關處罰規定? |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A | 納稅義務人逃漏本特別稅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但每次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