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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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非屬出售,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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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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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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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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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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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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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處-企劃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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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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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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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二親等親屬間的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二親等親屬間的土地「買賣」,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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