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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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無法於111年5月完成申報繳納地方稅者,可申請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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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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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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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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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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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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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處-企劃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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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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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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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5月正逢申報繳納稅捐旺季,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升溫,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地方稅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帳務人員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集中)隔離或檢疫時,可延長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人權益。
該處進一步表示,下列地方稅繳款書可適用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規定: 一、111年4月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原訂繳納期限為111年4月1日至5月3日,可展延至111年5月31日。 二、111年3至4月印花稅彙總繳納:原訂申報期限為111年5月1日至5月16日,可展延至111年5月31日。 三、111年4月(按月)查定課徵娛樂稅:原訂繳納期限為111年5月1日至5月10日,可展延至111年5月31日。 四、111年定期開徵房屋稅:原訂繳納期限為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可展延至111年6月30日。 五、上述所列稅目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緩):原訂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者,可於原訂繳納期限之次日起20日內繳納。 六、前述適用對象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集中)隔離或檢疫時,該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20天。
該處特別提醒,適用延長申報繳納的納稅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但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該處貼心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時,仍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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