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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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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開徵 高市稅納保官與民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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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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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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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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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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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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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處-企劃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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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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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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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汽(機)車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自4月1日起至5月3日止(因應勞動節補休順延),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醒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高市稅處表示,該處目前設有5名納保官,總處3名及鹽埕、岡山分處各1名,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案件溝通協調、受理稅務案件申訴陳情及提供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之諮詢服務,致力公平合理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該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該處納保官為服務偏鄉民眾,將於4月8日上午9:30至11:30,假旗山監理站舉辦「與民有約」活動,宣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提供稅務諮詢與協助,民眾可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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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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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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