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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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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標題 高市稅納保官駐點監理所與民有約
發布日期 110-4-16
稅務類別 使用牌照稅
發布單位 總處-企劃服務科
聯絡電話  
內容 110年汽(機)車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為主動服務民眾,擇訂4月26日上午9:30至11:30於楠梓監理所,及4月28日下午2:30至4:30於鳳山區武營路監理所舉辦「與民有約」活動,宣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提供稅務諮詢與協助,民眾可善加利用。

高市稅處表示,該處目前設有5名納保官,總處3名及鹽埕、岡山分處各1名,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案件溝通協調、受理稅務案件申訴陳情及提供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之諮詢服務,致力公平合理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該處納保官進一步說明,因4月30日至5月2日適逢勞動節補休及例假日,110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截止日順延至5月3日,於5月4日、5日繳納者屬逾期繳納,不加徵滯納金,提醒民眾留意繳納期限,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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