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分享至 line圖片 分享至 Facebook圖片 分享至 twitter圖片 分享至 Plurk圖片 分享至 email圖片
展開/收合圖片
地方稅智慧客服 LINE圖片 Facebook圖片 Youtube圖片 Instagram圖片 意見交流圖片
展開/收合圖片
線上e級服務
:::目前位置:首頁 > 訊息公告 > 稅務新聞

稅務新聞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標題 非都市道路使用土地3要件免徵土地增值稅
發布日期 112-3-8
稅務類別 土地增值稅
發布單位 總處-企劃服務科
聯絡電話  
內容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供作道路使用的非都市土地如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3要件,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前段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非都市土地供作道路使用,已依法完成「交通用地」編定,並取得需用土地人出具「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在未被徵收前土地申報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如不知需用土地人為何,依規定土地供公路使用,屬國道或省道路線系統者,需用土地人為交通部;屬市道、區道、縣道路線系統者,需用土地人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路主管機關,如果仍無法知悉,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如地政事務所或縣市政府之地政局、處查詢。

該處特別提醒,土地申報移轉時未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仍可補申請,惟一般申報移轉案件依法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顧及公共設施用地移轉雙方當事人權益,宜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退還溢繳稅款,避免爭議。
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電話0800-726-969洽詢。
相關連結  
附件  
相片  
返回最上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