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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標題 自住房屋要辦竣戶籍登記才可享優惠稅率
發布日期 114-1-10
稅務類別 房屋稅
發布單位 總處-企劃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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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起實施,攸關大多數民眾權益的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適用稅率,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辦竣戶籍登記才能適用。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自113年7月1日起,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2%須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此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由1.2%調降為1%。為確保納稅人權益,已針對113年6月30日以前課徵自住用稅率的房屋,惟納稅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尚未於該屋設立戶籍登記者,寄發輔導通知書,請納稅人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前將戶籍遷入。

高市稅處提醒,收到輔導通知書的民眾,只要於114年3月24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不用再提出申報,稅處會主動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無戶籍登記的房屋,114年期起房屋稅就會改按非自住稅率課徵,請務必把握於該期限前辦竣戶籍登記,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就近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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