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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標題 高市稅寄發通知提醒自住房屋3月24日前設好戶籍續享房屋稅優惠
發布日期 114-2-14
稅務類別 房屋稅
發布單位 總處-企劃服務科
聯絡電話  
內容 房屋稅2.0新制於去(113)年7月1日上路,今(114)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將首次適用。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增訂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符合自住房屋者,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自去年7月1日起,自住房屋須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另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 (高雄市114年期為2,179,800元) 以下者,可適用全國單一自住用稅率1%。為維護民眾權益,已於去年8月及9月針對113年6月30日以前適用自住用稅率房屋,惟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陸續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民眾只要在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不用再提出申報,稅處會主動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市稅表示,截至今年1月止,還有許多自住房屋尚未辦竣戶籍登記,因攸關民眾權益,稅處於近日再次寄發通知書,加強輔導民眾於今年3月24日前辦竣戶籍登記,才能繼續享有優惠稅率;若未於期限前辦竣戶籍登記者,114年期起房屋稅就會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4.8%)課徵,稅額也將較自住房屋增加1.67倍以上。

高市稅特別提醒,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屬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後才取得房屋(如買賣、贈與或繼承取得等),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請務必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所屬稅捐分處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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