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分享至 line圖片 分享至 Facebook圖片 分享至 twitter圖片 分享至 Plurk圖片 分享至 email圖片
展開/收合圖片
地方稅智慧客服 LINE圖片 Facebook圖片 Youtube圖片 Instagram圖片 意見交流圖片
展開/收合圖片
線上e級服務
:::目前位置:首頁 > 訊息公告 > 稅務新聞

稅務新聞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標題 房屋稅與地價稅自住優惠申請期限有所不同
發布日期 114-4-23
稅務類別 房屋稅
發布單位 總處-企劃服務科
聯絡電話  
內容 每期房屋稅開徵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符合自住房屋條件者,應於開徵40日前,即於3月22日前申報,當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同理,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須於開徵40日前,即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自住房屋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3戶為限。地價稅自用住宅除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之外,地上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以下,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以1處為限。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相關連結  
附件  
相片  
返回最上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