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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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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標題 夫妻贈與房屋仍須申報繳納契稅!
發布日期 114-6-2
稅務類別 契稅
發布單位 總處-企劃服務科
聯絡電話  
內容 民眾來電表示夫妻贈與房屋是否與夫妻贈與土地一樣暫時不用繳納稅捐呢?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繳納契稅。

該處貼心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夫妻間贈與房屋就不同了,依規定必須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按房屋契價 6%計算應繳納稅額;倘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因此納稅人考量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以免被加徵怠報金,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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