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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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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標題 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如供營業使用仍要繳納房屋稅
發布日期 114-6-11
稅務類別 房屋稅
發布單位 總處-企劃服務科
聯絡電話  
內容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納稅人持房屋稅單至稅捐處質疑表示,房屋已經非常老舊為何沒有免稅?經查明結果,因房屋供營業使用,所以房屋現值雖在10 萬元以下仍要繳納房屋稅。

該處說明,113年7月1日房屋稅新制規定,自然人於每年2月末日,持有房屋現值在10萬元(各地方政府可於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高雄市免徵標準為10萬6千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全國累計未超過3戶者,由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逕予免徵房屋稅,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不適用,惟房屋如部分供營業用,部分供住家用,則營業用部分仍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住家用部分則免徵。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 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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