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分享至 line圖片 分享至 Facebook圖片 分享至 twitter圖片 分享至 Plurk圖片 分享至 email圖片
展開/收合圖片
地方稅智慧客服 LINE圖片 Facebook圖片 Youtube圖片 Instagram圖片 意見交流圖片
展開/收合圖片
線上e級服務
:::目前位置:首頁 > 訊息公告 > 稅務新聞

稅務新聞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標題 高雄市辦理視為農地使用情形清查,籲地主落實農業使用
發布日期 114-7-31
稅務類別 土地增值稅
發布單位 總處-企劃服務科
聯絡電話  
內容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將辦理為期4個月的清查作業,對象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視為農地)之案件,以確認土地承受人在持有期間是否持續作農業使用。

稅捐處說明,凡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視為農地」案件,均納入列管並每年定期辦理清查作業。倘查有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將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屆期若未恢復農業使用,或雖於期限內已恢復,但其後又再度未作農業使用者,該筆土地日後再行移轉時,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提醒,列管視為農地如有上述違規情形,即使其後恢復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再移轉時仍須課徵土地增值
稅。為保障自身權益,土地所有權人應落實列管土地持續作農業使用,確保日後辦理移轉時,得以繼續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726-969 洽詢。
相關連結  
附件  
相片  
返回最上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