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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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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標題 房屋供營業用,但未辦營業登記,房屋稅如何課徵?
發布日期 114-10-16
稅務類別 房屋稅
發布單位 總處-企劃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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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民眾詢問,房屋實際供營業使用,惟未辦營業登記,房屋稅如何課徵?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所謂營業,指營利事業交易處所、商品展示處所、營利事業內部工作用之辦公處所、會議室…等,均屬營業使用,房屋未供營業登記,但實際作為營業使用,仍應課徵營業用稅率;如房屋同時供住家及營業用,可向稅捐處申報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核課,惟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稅捐處提醒,房屋如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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