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分享至 line圖片 分享至 Facebook圖片 分享至 twitter圖片 分享至 Plurk圖片 分享至 email圖片
展開/收合圖片
地方稅智慧客服 LINE圖片 Facebook圖片 Youtube圖片 Instagram圖片 意見交流圖片
展開/收合圖片
線上e級服務
:::目前位置:首頁 > 訊息公告 > 稅務新聞

稅務新聞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標題 分別共有之農業區土地部分變更使用如何課徵地價稅
發布日期 114-10-17
稅務類別 地價稅
發布單位 總處-企劃服務科
聯絡電話  
內容 有民眾詢問,自己有一塊農業區土地,持分為2分之1,已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如何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課徵田賦的農業區土地,如果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變更部分就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自使用情形變更之次年起,按變更使用及仍作農用的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率課徵地價稅及田賦。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如果全體共有人有協議分管使用範圍時,得按各共有人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地價稅或田賦。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相關連結  
附件  
相片  
返回最上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