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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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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標題 農地農用可於年底前申請田賦,當年即可減省地價稅!
發布日期 114-11-20
稅務類別 地價稅
發布單位 總處-企劃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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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供農業使用,當年度提出申請,經稅捐機關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等同免繳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下列土地得徵收田賦:
1.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的土地。
2.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使用者。
※需注意,農地若實際用途為非農業使用,例如:搭建未經核准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鋪設水泥或堆置廢棄物等,即不符合課做田賦的規定。

稅捐處貼心提醒,申請農地改按田賦課徵,只要在當年度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經勘查認定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的規定,當年即可適用田賦(目前停徵)。市民朋友如符合規定,記得儘早提出申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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