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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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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標題 配偶間贈與房屋,仍需申報契稅
發布日期 114-11-25
稅務類別 契稅
發布單位 總處-企劃服務科
聯絡電話  
內容 陳先生來致電詢問,配偶之間欲贈與財產,表示不用課徵贈與稅,也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那為何贈與房屋,卻需要報繳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夫妻贈與房屋屬於贈與行為,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仍應於立契日起算30日內申報契稅。

高市稅處特別提醒,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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