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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應檢具其一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經濟弱勢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四、因公告地價調整,致地價稅應納稅額增加而繳納困難者:應檢具原繳款書。
五、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一)申請人為個人者
1.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2.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3.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4.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勞雇雙方減少薪資協議書、公司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給減班證明、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5.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時,應檢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影本或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為機關團體時,應檢具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六、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之鉅額稅捐:應檢具原繳款書(未檢附者,請於申請書上詳填欲申請之房屋坐落/土地地號/管理代號/車牌號碼)。
七、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
(一)申請人為個人者,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 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之文件。
2.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被減薪、非自願離職、 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之文件。
(二)申請人為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時,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之文件。
2.其他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之文件。
※ 處理時限: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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