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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暨處理時限表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序號 申請/申報項目 應備證件 流程說明 書表下載
1
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
一、申請書。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有駕駛執照者名下有車輛時(以每人1輛為限)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行車執照影本。
三、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有駕駛執照者名下無車輛時(以每人1輛為限)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行車執照影本。
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無駕駛執照者(以每人1輛為限)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行車執照影本。
※ 處理時限:臨櫃:隨到隨辦;書面: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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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增或變更牌照稅繳款書投遞地址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影本。
※ 處理時限:臨櫃:隨到隨辦;書面: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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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使用牌照稅災害減免
一、申請書。
二、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請檢附里辦公處、消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影本。
三、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除前項證明外,並請加附修車廠證明影本,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 處理時限:臨櫃:隨到隨辦;書面: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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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牌照稅更名、更址、變更統一編號及補發繳款書
一、申請書。
二、本人: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通訊辦理請檢附影本)。
三、代理人:
(一)代理人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
(二)授權人(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三)授權書或委任書。
※ 處理時限:臨櫃:隨到隨辦;書面: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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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請/變更/取消使用牌照稅歸戶作業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
※ 處理時限: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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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繳納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一)納稅義務人
1.本人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通訊辦理請檢附影本)
2.營利事業組織: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3.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二)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
2.授權人(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3.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加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影本。
4.授權書或委任書。
(三)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通訊辦理請檢附影本)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影本。
3.與被繼承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
※ 處理時限:臨櫃:隨到隨辦;書面: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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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無違章欠稅證明
一、申請書。
二、納稅義務人
(一)本人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通訊辦理請檢附影本)。
(二)營利事業組織: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後發還)。
(三)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四)檢附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簽章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三、代理人
(一)代理人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
(二)納稅義務人(或繼承人)身分證影本。
(三)被代理人如為繼承人,檢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影本。(如除戶戶口名簿或死亡證明)
(四)檢附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簽章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五)授權書或委託書。
四、繼承人
(一)繼承人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通訊辦理請檢附影本)。
(二)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影本。(如除戶戶口名簿或死亡證明)
(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簽章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 處理時限:臨櫃:隨到隨辦;書面: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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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一、申請書。
二、債權人本人
(一)債權人為個人,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本處掃描影本備查)。
(二)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本。(90 年 11 月 12日公司法修正後,得以 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之登記表,或 2.公司法第 392 條規定之登記事項證明書代替)
(三)債權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檢附原取得執行名義時,呈送法院經認定具當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應檢附上述 3 項之1 之證明文件外,尚應加附下列文件:(1)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2)代理人或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如為政府機關應蓋有機關印信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
四、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下列證件具備1項即可):
(一)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
(二)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
(三)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
(四)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
(五)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六)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七)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
(八)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九)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
(十)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
(十一)其他法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文件。
※ 處理時限:隨到隨辦
備註:債權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分別收費新臺幣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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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全國財產總歸戶綜合所得稅所得
一、申請查調個人財產(所得):
(一)納稅義務人:
1.本人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本處掃瞄影本備查)。
2.本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驗畢發還,本處掃描影本備查)。
(二)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本處掃瞄影本備查)。
2.代理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驗畢發還,本處掃描影本備查)。
3.納稅義務人(或繼承人)身分證影本。
4.被代理人如為繼承人,應檢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死亡之證明文件影本(如除戶戶口名簿或死亡證明)。
5.授權書或委任書。
(三)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本處掃瞄影本備查)。
2.繼承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驗畢發還,本處掃描影本備查)。
3.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死亡之證明文件影本(如除戶戶口名簿或死亡證明)。
四)申請人如屬未成年子女:
1.申請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本處掃瞄影本備查;或切結後身分證影本),申請人尚無身分證時,以戶口名簿代替。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本處掃瞄影本備查)
3.委任書:
(1)由法定代理人於申請書上共同簽章,免附委任書。
(2)如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父或母)代為查詢時,應檢附委託一方之委任書或同意書。
(3)如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委託第三人代理時,應檢附共同委任書(委任書上委任人簽章部分,應有法定代理人2者共同之簽章)。
二、申請查調全戶財產(所得):
(一)申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本處掃瞄影本備查)。
(二)全戶戶口名簿或其他全戶戶籍證明文件。
(三)全戶已成年者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本處掃瞄影本備查)
(四)授權書或委任書。(可共同書立)
(五)對於法律上由於歸化時程尚無法取得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3 個月核發之國內戶籍證明文件正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代為申請。
※ 處理時限:隨到隨辦
10
終止委託轉帳代繳(領)稅款
終止委託轉帳代繳(領)稅款約定書。
※ 處理時限: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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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
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需蓋存摺印鑑章)。
※ 處理時限: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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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制出境
一、申請書。
二、繳納收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 處理時限: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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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正(補發)退稅支票
一、申請書。
二、檢附之身分證明及相關文件:
(一)納稅義務人
1.本人身分證及印章。
2.營利事業組織: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及負責人身分證、印章。
3.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明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二)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2.授權書或委託書。
(三)繼承人
(受款人死亡時始適用)
1.繼承系統表。
2.各繼承人身分證及印章。
3.被繼承人死亡之證明文件。
4.與被繼承人關係之證明文件。
5.繼承人同意代領退稅款切結書。
(四)高雄銀行公庫部核發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補發遺失載有「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以上證明文件為影本者,簽章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 處理時限:簡易:4天;一般: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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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復查
一、申請書。
二、繳款書影本/核定稅額通知書影本或罰鍰裁處書。
三、相關證明文件。
四、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
※ 處理時限: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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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
一、訴願書正本
二、訴願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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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網路申報帳號
一、申請書。(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請及列印書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專業證書影本。
四、開業執照影本。
※ 處理時限:3天
備註:處理時限以收到書面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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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終止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轉帳繳納證明(或通知)
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
※ 處理時限: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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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申請書。
二、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應檢具其一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經濟弱勢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四、因公告地價調整,致地價稅應納稅額增加而繳納困難者:應檢具原繳款書。
五、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一)申請人為個人者
1.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2.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3.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4.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勞雇雙方減少薪資協議書、公司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給減班證明、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5.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時,應檢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影本或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為機關團體時,應檢具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六、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之鉅額稅捐:應檢具原繳款書(未檢附者,請於申請書上詳填欲申請之房屋坐落/土地地號/管理代號/車牌號碼)。
七、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
(一)申請人為個人者,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 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之文件。
2.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被減薪、非自願離職、 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之文件。
(二)申請人為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時,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之文件。
2.其他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之文件。
※ 處理時限: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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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任書。
三、相關證明文件。
※ 處理時限: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案件:60天;權益受損之申訴陳情案件:30天;行政救濟之諮詢協助案件: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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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預約-臨櫃預約取件
一、納稅義務人親自領取:
(一)本人身分證正本。
(二)營利事業組織或其他組織: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正本。
二、委託代理人領取:
(一)授權人(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二)營利事業組織或其他組織: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三)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四) 授權書或委任書。
三、申請全戶財產(所得)者除上述證件外,尚須加附:
(一)全戶戶口名簿或其他全戶戶籍證明文件。
(二)全戶已成年者身分證正本。
*以上證件正本驗畢即還。
*自預約之日起,逾7日未臨櫃領件者,查調資料予以註銷。
※ 處理時限:5天
領取日:
一、中午12時前(不含假日、國定假日)上網完成預約登記,當日上班時間下午3時起,指定之分處全功能櫃檯領收。
二、中午12時後(不含假日、國定假日)上網完成預約登記,次日上班時間上午9時起,指定之分處全功能櫃檯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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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預約-繼承案件地方稅預約查欠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本。
※ 處理時限:5天
一、自申請人送出申請案件,經辦公時間2小時後即可至預約查欠地點臨櫃查欠 (辦公時間為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 ,若遇午休(中午12:00至13:30)、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等非辦公時段,不計入查欠時間。
二、查調案件若較複雜者(如:需查調外縣市資料等),由承辦人員另行通知完成時間。
22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申請
一、申請人資格文件
(一)申請人自行申請:
1.國民身分證正本。
2.無國民身分證者:
(1)護照正本,並同檢附下列文件之一:A.華僑身分證明B.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C.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2)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二)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無國民身分證者,為護照正本,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如提示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2.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3.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人於中華民國境外委託他人申請者,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二、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倘申請時已洽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
三、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1順位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檢附身分證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如非屬上開情形之繼承人,檢附申請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二)遺囑執行人:遺囑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三)遺產管理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 處理時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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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pdf檔案-開新視窗-範例書表-pdf
23
檔案應用申請
經核准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檢具個人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二、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託人,除前述證件外,應加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委任書正本。
(二)代理人或受託人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三、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檢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理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總機構委由分支機構代為辦理時,應提供授權書始可受理申請。
※ 處理時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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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異動即時通
一、臨櫃申請:
(一)申請書
(二)應備文件(檢附文件為正本者, 查驗後發還,留存影本備查)
1.自然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
2.公司行號:變更事項登記表、 公司設立核准函、負責人身分證正本等文件。
3.法人或寺廟:法人或寺廟登記 證明文件、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正本等文件。
4.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法定代理證明文件。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線上申請: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以憑證驗證身分後申請。
※ 處理時限:臨櫃: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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