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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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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稅基及徵收率

規定徵收率情形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 稅率(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

使用情形

全國戶數/持有期間

法定稅率

本市徵收率
(每戶)

最低

最高

住家用
 

 

自住

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1% 1%
全國3戶以內 1.2% 1.2%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1.2% 1.2%

非自住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

4戶以內

1.5%

2.4%

1.5%
5~6戶 2.0%
7戶以上 2.4%
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 1.5%
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 1 年以內 2% 3.6% 2.0%
超過1年,2年以內 2.4%
超過2年,4年以內 2% 4.8% 3.6%
超過4年,5年以內 4.2%
超過5年 4.8%
其他非自住房屋 2戶以內 2% 4.8% 3.2%
3~4戶 3.8%
5~6戶 4.2%
7戶以上 4.8%
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 2%

非住

家用

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3%

5%

3%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

1.5%

2.5%

2%
備註
  1. 財政部公告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
  2.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4條規定,12類房屋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且不適用差別稅率。
  3. 房屋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3要件,屬供自住使用,稅率1.2%: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4.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規定,除符合上述自住條件以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降至1%。(本市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
  5.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6. 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
註:
1.本市111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稅率
2.本市103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稅率
前往 財政部健全房市相關措施(租稅措施)
前往 賦稅署「地方政府調整房屋稅稅基及規定徵收率情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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