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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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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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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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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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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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8、97年,房屋稅籍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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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10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而房屋稅籍紀錄表係由承辦人員詳載記載房屋坐落、納稅義務人、建物構造、耐用年數、折舊、及使用情形等相關資料,並繪製房屋平面圖,以備查考。 |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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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民國68、97年,房屋平面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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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於設立房屋稅籍時應依房屋建築情形繪製平面圖,早期平面圖均以人工現場勘查丈測後繪製,並同時標註房屋各邊長度、構造、層次及使用情形,現今,除少數未申請建築許可之建物仍採人工繪製外,房屋平面圖均運用地政機關之測量成果圖逐戶掃描或參照建管單位核准使用執照之平面圖予以繪製後建立電腦檔案。 |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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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民國68年,房屋現值核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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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房屋現值係依評定點數核計標準單價後,填入房屋現值核計表內,再按其加減項、面積、折舊率等,核計房屋之評定現值。嗣於取消評定點數改按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標準單價後,房屋稅籍紀錄表不再登載房屋構造勘查記錄,並將房屋現值核計表併入房屋稅籍紀錄表。 |
| 8-4 |
民國68年,房屋稅計課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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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課稅資料電子化前,每期房屋稅核定之房屋現值、使用情形及稅額等,均填入房屋稅計課記錄表,以備查考,至課稅資料電子化後,各期課稅情形均可於財稅系統查詢,不再由人工逐筆記錄。 |
| 8-7 |
房屋稅籍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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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房屋門口除了掛有房屋門牌外,還會看見一塊房屋稅籍牌,印有地方政府行政區域的歸屬以及房屋稅的稅籍編號,以方便稅處人員稽查;現今政府稅務資料都電腦化管理,民眾只要上網查詢便可確認自己房屋所屬的稅籍編號。 |
| 8-8 |
捲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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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直接測距之工具,需由2人拉直捲尺進行測量,使用時不受地形及天侯影響,但測量範圍受限於捲尺長度,並可能因人為操作時拉力不均或歪斜等因素影響測量準確度。 |
| 8-9 |
測距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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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雷射、紅外線等向測量目標發射光源後接收反射以計算距離之測量工具,於室內使用精確度高,單人使用便利,適用於測量長距離大面積之廠房。 |
| 8-10 |
測距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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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輪胎於地面滾動回傳距離之測距工具,可單人手持於平坦地面使用,不受天侯限制,但測量範圍內有障礙物無法通行則無法進行測量。 |
| 9-1 |
民國77年,土地卡及現行電子土地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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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是地方稅捐機關用來課徵土地稅非常重要的資料載體,它登載了每筆土地的所有權人、面積、地目、合併、分割、移轉、等則、賦額及申報地價等基本或異動資料,所有相關的事項皆要逐筆記載,稍有遺漏即可能造成核算稅額或賦額的錯誤,所以稅務人員必須兢兢業業的登載或異動,並加蓋職名章以示負責,可看出前輩們登載稅務資料的嚴謹態度,此一紙本釐正作業持續到95年賦稅再造將異動事項直接登載於資訊系統後,才正式走入歷史。 |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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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民國68年,地價稅總歸戶冊及現行電子歸戶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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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應地價稅採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課徵而產生的底冊,亦即地價稅是將土地所有權人在本市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一戶,再計算土地合併後的地價總額及所對應的稅率級距,並配賦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專屬的歸戶冊號,由歸戶冊號所在分處統一管理及將其名下的土地登錄於總歸戶冊。 |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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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民國67年,地價稅稅額計算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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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地價稅開徵核發稅單前的最後步驟,用來核算土地所有權人該期應納地價稅額,並詳列土地所有權人各類稅地的面積、課稅地價及對應的課稅級距,供稅務人員快速核算各年期之應納稅額。 |
| 9-4 |
民國76年,課稅明細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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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課稅資料初步資訊化後的成果,可將多個納稅義務人的課稅情形並列,大幅減少紙張消耗及有效減輕倉儲空間壓力。 |
| 10-1 |
民國59、71年,土地增值稅納稅通知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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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是在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就其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來課徵,而自民國45年開徵以來歷經多次重大變革,減半徵收、永久調降稅率及一生一屋優惠,從最高稅率曾高達100%,到目前一般用地稅率20%、30%、40%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10%,從本次展覽不同年度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可看見稅單所揭露的課稅內容愈趨齊全,亦見證了賦稅人權發展的歷程。本次展覽所陳列59年的繳款書及60年5月的申報書,係依據43年公布實施的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來課徵,至66年7月後改按新制訂的土地稅法來執行稽徵作業,由此也看出土地增值稅稽徵法據之變遷,而從人工開立繳款書,也可以想像以往稽徵作業的不便,隨著導入資訊化也大幅減輕了稅務人員的負擔。
| 檔號 |
059/77000203/001/001/017 |
| 檔案產生日期 |
59/5/18 |
| 檔號 |
071/77000204/001/037/003 |
| 檔案產生日期 |
71/3/15 |
| 檔號 |
091/88000305/001/001/304 |
| 檔案產生日期 |
91/6/28 |
| 檔號 |
060/77000203/001/001/001 |
| 檔案產生日期 |
60/5/25 |
| 檔號 |
080/77000204/001/002/069 |
| 檔案產生日期 |
80/9/6 |
| 管有機關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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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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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民國91年,土地增值稅繳款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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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民國80年,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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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民國60年,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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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民國73、100年,印花稅繳款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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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繳款書記載納稅義務人、住址、限繳日期、應納稅額、憑證名稱、憑證金額、稅率、件數及憑證內容等相關資料。
| 檔號 |
073/78000002/001/003/021 |
| 檔案產生日期 |
73/7/3 |
| 檔號 |
100/03304C/1/035/002 |
| 檔案產生日期 |
100/12/26 |
| 管有機關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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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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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民國24年,已稅契驗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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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契是舊時凡田宅等不動產買賣時,雙方簽訂草契後,買主須在一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履行報驗、繳納契稅、加蓋官印等手續,同時徵收查驗費,其契價在30元以上者,按件收取查驗費1元,此即現行監證制度之由來〭
| 圖像編號 |
KH1998.016.017_2 |
| 管有機關 |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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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現行契稅繳納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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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立契日期、繳納日期、納稅稅額、納稅機構、納稅期間及完稅內容等相關資料,早期係以人工手寫方式開立,費時費力且容易書寫不清或書寫錯誤,於課稅資料電子化後,可電腦列印證明書,取代手寫方式開立,提升稽徵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 |
| 12-3 |
民國24年,不動產典賣立契用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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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未依土地法舉辦土地登記區域、凡不動產之典賣交換贈與分割之承受人及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人,均預領用官印契紙完納契稅。
88年7月15日修正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刪除「購用公定契紙」,其立法理由為參酌財政部62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31390號函釋:「稽徵機關統一印製公定契紙之辦法,依照行政院台61研展字第702號令規定,基於便民措施及簡化手續,應予廢止,准由民間依同令訂頒之格式填用。自該項規定生效日起,不動產之買賣,當事人書立契約得免用公定契紙,惟仍應使用規定格式,否則有關機關得拒絕受理」。
| 圖像編號 |
KH1998.016.017_1 |
| 管有機關 |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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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現行公定格式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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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契即公定契約書,契約書格式及內容由政府製作,建物所有權因發生買賣、贈與、交換、分割等移轉行為及設定典權,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納稅義務人除應填具契稅申報書外,尚應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 |
| 13-1 |
屠宰稅印
及密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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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4年,屠宰稅印啟用通報
| 檔號 |
064/77000303/1/001/011 |
| 檔案產生日期 |
64/1/22 |
| 管有機關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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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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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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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4年,本市檢發單滾式屠宰稅印密碼表
| 檔號 |
064/77000303/1/001/011 |
| 檔案產生日期 |
64/1/22 |
| 管有機關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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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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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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