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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財政部114.12.30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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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宅業務取得之公有房屋免徵契稅-財政部114.11.5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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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不計入應稅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財政部114.10.16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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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暫緩執行之行救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之扣除規定-財政部114.6.26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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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共有部分領有單獨建物所有權狀之停車位或公共設施(例如:游泳池等)稅率認定及是否計入全國持有房屋戶數釋疑-財政部114.5.22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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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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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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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財政部114.4.21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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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財政部114.4.17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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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減免房屋稅之減免期間計算規定-財政部114.3.26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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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之申報及核課規定-財政部114.3.26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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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之持有房屋年數計算方式、適用稅率及扣除不可抗力期間規定-財政部114.3.19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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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符合特定條件者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114.3.6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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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市府公報影本/修正對照表/總說明)-114.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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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市府公報影本/修正對照表/總說明)-114.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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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第5條、第8條(市府公報影本/修正對照表/總說明)-114.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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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地稅法第54條條文-總統114年1月24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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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或其使用權予墓主及存放者並收取費用,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印花稅疑義-財政部114.1.9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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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條文-總統114年1月3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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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辦理高風險案件移轉財產通報及申請假扣押作業原則--113.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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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適用印花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之規定時,視同政府機關-財政部113.11.15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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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標準-高雄市政府113.8.19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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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捐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作業原則-財政部113.8.16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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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使用房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財政部113.7.10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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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認定原則-財政部113.7.2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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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財政部修正相關函令-財政部113.6.27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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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信託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身心障礙配偶或子女,或受益人為未成年子女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課徵-財政部113.6.13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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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不動產評價實施要點」第2點,並自113年5月23日生效-財政部113.5.23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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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11點、第14點-財政部113.5.23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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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章程」,名稱並修正為「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財政部113.5.6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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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財政部113.4.25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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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摘要-「私設通路」超過依法應保留法定空地面積之建築基地,其地價稅之徵免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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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財政部113.4.22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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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財政部113.4.1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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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繼承取得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得否拋棄對該屋之公同共有權利並免除房屋稅納稅義務疑義-財政部113.2.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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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總統113年1月3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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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自112年12月3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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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款及第8款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自113年2月1日至118年1月31日止-行政院112.12.29令/行政院112.12.29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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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民政主管機關囑託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辦理更名登記之移轉現值登載-內政部112.12.27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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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住宅存法第3條.第4條.第15條及第16條條文-總統112年12月6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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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及第99條條文-總統112年11月19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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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所有權屬自然人之建物,經寺廟主管機關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該寺廟取得建物所有權時點所涉契稅及房屋稅之徵課疑義。-財政部112.11.14函/函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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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之基準日判定原則。-財政部112.11.8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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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市府公報影本/修正對照表/總說明)-112.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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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4條、第47-3條、第47-4條、第79-1條、第81-2條、第81-3條第一項及第81-4條,於112年7月1日施行。-11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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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號令(相關法令-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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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印花稅彙總繳納及開立繳款書電子申報作業要點」及「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十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生效-1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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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7月1日起,以支柱直接支撐太陽光電板,未於太陽光電板上方或下方以建材鋪設頂蓋,且未設有門窗、牆壁及其他裝備之太陽光電設施,非屬房屋稅條例規定之房屋稅課徵範圍-11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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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罰法第5條條文--11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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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處罰,其罰鍰計算等規定。--11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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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11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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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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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五月十一日止。--11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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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1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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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0條業奉行政院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11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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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11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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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財團法人受贈土地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准按比率計算追補土地增值稅及處罰規定,並廢止財政部98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4704770號函--11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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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其所有人按低於徵收補償地價售予需地機關者免稅及編定為國中預定地之非都市土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廢止適用期間規定--1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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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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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各類災害減免作業要點。--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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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土地稅法第54條及第55條之1規定部分。--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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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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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房地符合要件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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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10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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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學產土地上使用權房屋得核實按使用權人使用房屋情形認定適用之房屋稅稅率--10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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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面積或層數為準--1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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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之期間計算--1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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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之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1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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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屬無償供公共通行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1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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