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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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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法令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
處理天數:7天
申請注意事項:
一、 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要件(請點選詳閱說明):
  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持有效期內之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名下有車輛,限身心障礙者本人車輛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名下無車輛,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關係:1.配偶;2.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同址分戶可)。
(三)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關係:1.本人、配偶;2.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或法院選定之監護/輔助人(同址分戶可);3.二親等內親屬且車籍地同身心障礙者戶籍地。
二、 應檢附資料: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正反面)。
(二)車主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 欲採直撥退稅者,請檢附申請人(車主)本人存摺帳號影本。
四、 車輛排氣量超過2400cc,仍需就超過部分繳納差額。

說明:

填妥下列申請表單內各欄位之詳實資料,如確認無誤請按確定鍵送出。我們收到您的申請事項,於網頁上會顯示確認收件的訊息;案件辦理完竣後,會以公文或電子郵件將辦理結果郵寄到您的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僅受理行車執照地址為高雄市者)
(每1身障者申請免稅以1輛為限)


民國





*未上傳應備資料電子檔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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