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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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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申請

檔案應用線上申請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法令依據: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相關法令
處理時限:30天
申請注意事項:
一、 檔案應用時間為上班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
二、 經核准調閱抄錄複製檔案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 自然人:檢具個人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二) 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託人,除前述證件外,應加附下列證明文件:
1、委任書正本(如附系統產製委任書,應檢具委託人印章)。
2、代理人或受託人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三)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檢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總機構委由分支機構代為辦理時,應提供授權書始可受理申請。
三、 檔案應用收費標準:
 
(一) 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費新臺幣二十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二) 複製以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頁收費新臺幣二元,A3尺寸每頁收費新臺幣三元。
(三) 其餘複製方式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四、 申請檔案應用應遵守本處檔案開放應用實施要點,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 未經許可,擅自將卷宗資料之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五) 私自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庫房。
五、 應用檔案而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隱私權等權益情形時,應由申請人(代理人)自負責任。

說明:

1. 詳實填妥下列申請表單內各欄位資料,如確認無誤請按確定鍵送出。我們收到您的申請事項,於網頁上會顯示確認收件的訊息;案件審理完竣後,會有專人將審理結果通知您。
2. 申請人如為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將管理人或代表人資料填於下方申請人欄位,並填寫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資料欄位。
民國
代理人欄位
民國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欄位
申請檔案應用欄位
(必填)檔案資料
序號 (必填)請先查詢檔案目錄
至少擇一填入
(必填)申請項目(可複選)
1



接續填寫下列事由欄位
(必填)申請目的 ,選擇其他,
*未上傳應備資料電子檔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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