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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私校受贈土地

私校法人賸餘財產歸屬說明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1.停辦轉型:

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時,原受贈列管土地免予處罰,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並於該土地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之。(私立學校法§70、71)

2.解散清算後(合併除外):

(1) 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應追補土地增值稅,並由受贈對象於受贈該土地時繳納。(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23)
(2) 歸屬於當地地方政府,無須追補土地增值稅。

3.合併:

因合併而移轉原受贈土地,若存續法人符合土地稅法§28-1規定,則續予列管並定期檢查。(財政部103/4/11台財稅字第10304007410號函)
 
 

●私立學校改制、停辦、解散流程圖

私立學校改制、停辦、解散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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