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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衛福部、社會局或衛生局)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其適用範圍如下:
| (一) |
依民法及財團法人法規定,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
| (二)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法規,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 (三) |
財團法人附設前款之社會福利機構。 |
| (四) |
財團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許可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或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
二、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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