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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私校受贈土地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一生一次vs一生一屋 自用重購退稅 新市鎮重購退稅 社福、私校受贈土地
社福、私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適用對象

一、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衛福部、社會局或衛生局)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其適用範圍如下:

(一) 依民法及財團法人法規定,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法規,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三) 財團法人附設前款之社會福利機構。
(四) 財團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許可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或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二、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免徵要件

1.應為私人捐贈且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3.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私校法人賸餘財產歸屬說明)
4.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土地稅法第28條之1)

檢附文件

1.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2.捐贈文書
3.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
4.法人捐助章程
5.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原免徵土增稅外,並處應納稅款2倍以下之罰鍰:

1.未按捐贈目的使用
2.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
3.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該事業
4.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土地稅法第5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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