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說明: |
| 拍定或承受法拍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後租稅優惠及退稅 |
| 1. |
地價稅: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從次年起適用。 |
| 2. |
房屋稅:符合供自住使用者,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如期申報者,自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
| 3. |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買受法拍屋如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
| 4. |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扣抵或退稅:因買受法拍屋價額,超過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價額,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所得稅額,可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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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本篇為重點提示,其他相關規定仍應依個案條件而定或點按連結主管機關詳細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