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或其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如金融資產公司)拍賣土地,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並代為扣繳
申報移轉現值審認-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與拍定價額孰低為申報移轉現值(如拍定價額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將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收到執行機關通知後7日內將核定結果函請執行機關代為扣繳
寄送核定後輔導通知公文予債務人、拍定人或債權人
土地增值稅的課徵、稅率及計算
拍定或承受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農地農用要件者,應於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公文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出售土地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書
2.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3.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或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申明書
1.土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調整原地價)申請書
2.農業用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3.89年1月28日後經重測、重劃、合併或分割之土地,另檢附重測、重劃、合併或分割前之土地登記謄本
1.土地增值稅更正(退稅)申請書
2.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或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2.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或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公設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