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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房屋現值免徵標準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九、 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屬自然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11條第2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本市依前開規定調整房屋稅開徵適用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免徵標準如下:
年期 發佈時間 下載檔案
110年期起房屋稅開徵適用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免徵標準為106,000元 109.08.04 pdf下載
107-109年期房屋稅開徵適用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免徵標準為106,000元 106.08.08 pdf下載
106年期房屋稅開徵適用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免徵標準為105,000元 106.03.15 pd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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