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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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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適用單一自住稅率初步自我健診步驟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房屋稅適用單一自住稅率初步自我健診步驟】

各 要 件 診 斷 情 形
序號 診斷步驟 符合條件與否
(請勾選)

資料庫最近更新日期:115-3-2 下午 01:47

備註:
1. 房屋供「自住住家」使用,房屋所有權人請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
2. 所稱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以本市當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首日,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僅持有1戶房屋,且符合自住房屋規定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規定要件者,按其自住應稅房屋現值由高至低排序,取第1%戶(取整數,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房屋,低於該房屋現值之最大值。「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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