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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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稅開立繳款書自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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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印花稅申報彙總繳納自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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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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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核)定開徵稅款及違章罰鍰(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印花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娛樂稅、特別稅、臨時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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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及免加利息或稽徵機關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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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屋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均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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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適用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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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核)定開徵之娛樂稅: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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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截止日當日24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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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核)定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歸戶案件不適用)、房屋稅與地價稅,逾繳納期間且未經分期繳納者,併同應加徵之滯納金,於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24時前,可透過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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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餘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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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之適用期間:
| 適用範圍 |
適用期間 |
| 房屋稅、印花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娛樂稅、特別稅、臨時稅 |
「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二十四時(不適用電話語音方式繳納) |
| 違章罰鍰 |
| 房屋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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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使用信用卡繳納稅款,是否須支付服務費請洽各發卡機構。 |
| 四、 |
繳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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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款期限、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等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
該筆稅款授權繳稅成功者,不得取消或更正。 |
| 五、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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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響應環保與政策,本處自107年11月起不再主動寄發紙本繳納證明,繳稅完成後,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需繳納證明者,請至本處網站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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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 )繳稅時,請先確認網址無誤後,再進行繳稅交易,並請留意上述官方網站不會主動以簡訊通知繳稅,亦不會發送交易成功或失敗簡訊,若您接獲類似電話或簡訊,務必提高警覺,留意簡訊中網址連結的正確性,切勿點擊不明來源連結或輕易提供個資,避免遭受詐騙或盜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