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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 倒數: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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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一、 適用稅目別:
 
  1. 5月份定期開徵的房屋稅。
  2. 11月份定期開徵的地價稅。
  3. 4月份定期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含10月份徵收的營業用車下期)
二、 適用期間:
  繳納期間開始日前5個日曆天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
三、 繳納地點:
  金融機構設置之貼有轉帳繳稅之自動櫃員機或提供之自動化服務機器繳稅管道(如網路銀行)。
四、 操作方式:
 

持金融卡(或晶片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或提供之自動化服務機器繳稅管道(如網路銀行eATM),依指示步驟輸入相關資訊,即可透過跨行系統即時繳納稅款。

五、 注意事項:
 
  1. 當日即從銀行帳戶扣款而非繳款期限日再扣款。
  2. 為響應環保與政策,本處自107年11月起不再主動寄發紙本繳納證明,繳稅完成後,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需繳納證明者,請至本處網站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
  3. 郵局轉帳納稅無金額上限;其他金融機構轉帳納稅金額上限為單筆200萬元,每日轉帳總額不超過300萬元為限。如繳稅輸入資料欄空白者,係稅款金額超過轉帳金額容許上限, 請至各代收稅款處直接繳納。
  4. 利用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稅之手續費由本處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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