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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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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介紹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簡介

地價稅是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所徵收之一種租稅,其性質屬於財產稅。

地價稅的課徵、稅率及計算

一、

開徵期間:

每年11月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

二、

課徵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者外,均應課徵地價稅。

三、 納稅義務人:
 
(一) 土地所有權人
(二)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三) 管理人: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
(四) 典權人:設有典權土地
(五) 承領人:承領土地
(六) 耕作權人:承墾土地
(七) 受託人: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四、

納稅義務基準日: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五、 地價稅的稅率及計算:
  ► 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  算  公  式

第1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稅率(10‰)
第2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 稅率(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第3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10倍者)× 稅率(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第4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 稅率(3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第5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 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第6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以上者)× 稅率(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 特別稅率
適用土地 稅率種類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
公共設施保留地 6‰
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不含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10‰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 10‰
  ► 申報地價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 80% 至 120% 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 120% 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 120% 為申報地價。但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 80% 時,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
  ►累進起點地價(本市115年及116年累進起點地價為4,032,000 元)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金額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實例說明
張三在本市有土地 2 筆,甲地70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0,000元,乙地60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8,800 元,本市累進起點地價為 4,032,000元,又乙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請問張三每年應納地價稅若干?
*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不累進,故單獨計算,不必併入所有權人地價總額計算稅額
(1)

甲地申報地價 × 面積(平方公尺)= 甲地地價總額

 10,000元 × 70 = 700,000元

甲地地價總額<累進起點地價 (4,032,000元)

 700,000元 < 4,032,000元(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第一級稅率10‰)

地價總額 × 稅率 = 稅額 ( 甲地 )

 700,000元 × 10‰ = 7,000元

(2)

乙地申報地價 × 面積(平方公尺) = 乙地地價總額

 8,800元 × 60 = 528,000元

地價總額 × 稅率 = 稅額(乙地)

 528,000元 × 2‰ = 1,056元

(3)

甲地稅額 + 乙地稅額 = 張三每年應納稅額

 7,000元 + 1,056元 = 8,056元

 

李四在本市有土地 3 筆,甲地88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18,000 元;乙地680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22,000 元;丙地 888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8,800 元,本市累進起點地價為4,032,000元,請問李四每年應納地價稅若干?

申報地價 × 面積(平方公尺)= 地價總額

甲地地價總額 : 18,000 元 × 88 = 1,584,000 元

乙地地價總額 : 22,000 元 × 680 = 14,960,000 元

丙地地價總額 : 8,800 元 × 888 = 7,814,400 元

甲地地價總額 + 乙地地價總額 + 丙地地價總額 = 課稅總地價

 1,584,000 元 + 14,960,000 元 + 7,814,400 元 = 24,358,400 元

課稅總地價 - 累進起點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之地價

 24,358,400 元 - 4,032,000 元 = 20,326,400 元

 20,326,400 元 ÷ 4,032,000 元 = 5.04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第三級稅率25‰)

A.基本計算法: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 稅率 = 稅額1

 4,032,000元 × 10‰ = 40,320 元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 × 稅率 = 稅額2

 20,160,000元 × 15‰ = 302,400 元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 × 稅率 = 稅額3

166,400(註) 元 × 25‰= 4,160 元

 註:24,358,400 元 - 4,032,000元 - 20,160,000元 = 166,400元

稅額 1 + 稅額 2 + 稅額 3 = 李四全年應納地價稅額

 40,320 元 + 302,400 元 +4,160 元 = 346,880 元

 

B.速算法(套用地價稅公式):

課稅總地價 × 稅率 - ( 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 = 應納稅額

24,358,400 元 × 25‰ -( 4,032,000元 × 0.065 ) = 346,880 元

罰則

一、 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二、 罰鍰:
  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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