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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重購退稅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一生一次vs一生一屋 自用重購退稅 新市鎮重購退稅 社會福利事業受贈土地
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節稅方式

土地增值稅

房地合㇐所得稅

不動產

自用住宅土地

自住土地+房屋
自用住宅定義
1.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

2. 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3.

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含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無供營業

1.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立戶籍並居住
2. 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所有
3.

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含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重購地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 ≦ 300m2;

非都市土地 ≦ 700m2(出售地不限)

不限

新舊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人

土地所有權人可為本人或配偶

買賣時點

先賣後買:出售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

先買後賣:新購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並於買的當時已持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

 

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之完成移轉登記日在2年以內,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可

(先買後賣:買的當時須已持有供自住使用之舊屋;買新屋賣新屋不符重購規定)

退稅額度

新購地移轉現值-(出售地移轉現值-已繳納土增稅)=A(A須>0)

1.已繳納土增稅 ≦ A,全數退還

2.已繳納土增稅 > A,退還A

按重購價(房+地)占出售價(房+地)的比例退還或扣抵稅額

退稅時效

10年

先賣後買: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退稅

先買後賣:申報時併同申請扣抵稅額

管制期間限制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含戶籍遷出變空戶)

或移轉(含配偶贈與)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

戶籍遷出

免追繳情形

1.子女就學需要

2.因公務派駐國外

3.土地所有權人死亡

1.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條件

2.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3.原所有權人死亡

法令依據

土地稅法§9、35、37、土地稅法施行細則§4

財政部83年6月9日台財稅第831596661號函

所得稅法§14-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

財政部111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11005847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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