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節稅方式 |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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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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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 |
自用住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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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土地+房屋 |
| 自用住宅定義 |
| 1.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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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
| 3. |
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含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無供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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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立戶籍並居住 |
| 2. |
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所有 |
| 3. |
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含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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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地面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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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 ≦ 300m2;
非都市土地 ≦ 700m2(出售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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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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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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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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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可為本人或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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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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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賣後買:出售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
先買後賣:新購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並於買的當時已持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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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之完成移轉登記日在2年以內,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可
(先買後賣:買的當時須已持有供自住使用之舊屋;買新屋賣新屋不符重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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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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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地移轉現值-(出售地移轉現值-已繳納土增稅)=A(A須>0)
1.已繳納土增稅 ≦ A,全數退還
2.已繳納土增稅 > A,退還A |
按重購價(房+地)占出售價(房+地)的比例退還或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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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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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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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賣後買: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退稅
先買後賣:申報時併同申請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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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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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含戶籍遷出變空戶)
或移轉(含配偶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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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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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
免追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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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就學需要
2.因公務派駐國外
3.土地所有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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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條件
2.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3.原所有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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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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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9、35、37、土地稅法施行細則§4
財政部83年6月9日台財稅第8315966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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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14-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
財政部111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11005847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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