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分享至 line圖片 分享至 Facebook圖片 分享至 twitter圖片 分享至 Plurk圖片 分享至 email圖片
展開/收合圖片
地方稅智慧客服 LINE圖片 Facebook圖片 Youtube圖片 Instagram圖片 意見交流圖片
展開/收合圖片
線上e級服務

新市鎮重購退稅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2/24
一生一次vs一生一屋 自用重購退稅 新市鎮重購退稅 社福、私校受贈土地
新市鎮重購退稅
項目 土地增值稅

適用對象

於適用稅捐減免地區劃定範圍內,重購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營業所需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

新舊所有權人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買賣時點

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

出售地使用情形

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以出售前1年內,未出租且繼續營業使用者為限

重購地使用情形

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設立登記,且供該產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申請時點

得於開始營運(開發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計畫所載完成之日)後,向稽徵機關申請

退稅額度

新購地移轉現值-(出售地移轉現值-已繳納土增稅)=A(A須>0)

1. 已繳納土增稅 ≦ A,全數退還
2. 已繳納土增稅 > A,退還A

檢附文件

1.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 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 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收據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 新市鎮產業投資計畫書
5. 原有土地及新購土地之地上建物供作公司登記(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6.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7. 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8. 經營符合行政院所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證明文件

退稅時效

自開發主管機關劃定地區起第6年至第10年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重購退稅者,其退稅額度減半,第11年起不予退稅

管制期間限制

重購後五年內不得再移轉或改作非獎勵範圍內產業之用途

法令依據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4條有利於高雄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第二期發展區)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稅額試算    相關新聞    申請書表(內政部國土署)  
 
 

 

返回最上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