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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

處理天數:2個月
申請注意事項:

一、

復查程序: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或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二、 請檢附下列證件:
  *(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或罰鍰裁處書。
*(二)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
(三)相關證明文件。
三、 未上傳必備資料電子檔者或需檢附正本者,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5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覆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說明:

填妥下列申請表單內各欄位之詳實資料,如確認無誤請按確定鍵送出。我們收到您的申請事項,於網頁上會顯示確認收件的訊息;案件辦理完竣後,會以公文或電子郵件將辦理結果郵寄到您的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應納年度 應納稅目 納稅額
裁處書 高市稽法字 罰鍰


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復查申請書需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如未能上傳電子檔者,請列印復查申請書紙本簽名或蓋章後,於5日內寄送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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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碼,有疑問請撥打語音專線0800-726969 *  請填入驗證碼,內容為5碼之半形英數字,區分大小寫,如無法看到圖中文字, 請點此Email 認證碼(請勿更新此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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