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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納稅者權利保護信箱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5/26
>>納稅者權利保護信箱案件進度查詢
歡迎您利用本信箱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提醒如下:
一、 本處受理之稅目含印花稅、房屋稅、契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為掌握處理時效,如屬高雄市以外地區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請逕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洽辦;如非屬上述稅目之國稅問題,請逕向國稅稽徵機關洽辦。
二、 您的來信,我們會由專人處理,依案件類型處理期限如下:
(一)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60天。
(二)申訴或陳情:30天。
(三)行政救濟之諮詢協助:60天。
三、 納保官所為之公文書非行政處分,僅屬行政救濟以外之紛爭解決機制,倘若對稅額處分或行政處分不服,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或訴願法第1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以免遲誤法定救濟期間,影響您的權益。
告知事項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您填寫前,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稅務行政、客戶管理與服務(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廉政行政、 其他財政服務。
二、 蒐集之類別:本處因提供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聯絡方式等資訊。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本處因提供服務所須知保存期間。
(二)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含臺澎金馬地區)。
(三)對象:本處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處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得向本處請求補充或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三)得向本處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因本處執行公務所必填者,本處得拒絕之。
五、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如您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處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如要查詢完整的隱私權聲明,可造訪本處網站隱私權聲明取得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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