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契稅之課稅範圍如何規定? | 契稅 | A | 契稅係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所課徵之租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不在此範圍。納稅義務人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繳納契稅。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 |
Q | 完納契稅後,若雙方買賣不成解除契約,撤銷契稅申報時,已納契稅可否退還? | 契稅 | A | 完納契稅後,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在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前,若雙方買賣不成時,可檢附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同意撤回申請書、原核發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等資料,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撤回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 |
Q | 我已辦理契稅申報,請問稅捐處幾日內可審查完竣? | 契稅 | A | 稅捐處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本市七日內)並查定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 | |
Q | 我向法院標購拍賣一棟房屋,請問需否申報契稅?如需申報應檢附那些證件? | 契稅 | A |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其拍定價格高於標準價格,按較低之標準價格計課契稅,但如低於標準價格,則按實際拍定價格計課契稅,申報契稅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為申報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拍定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等。 | |
Q | 我因繼承取得了一棟房屋,請問是否須申報契稅? | 契稅 | A | 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屋,因已課徵遺產稅,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故免申報繳納契稅。 | |
Q | 契稅申報期限為何? | 契稅 | A | 1、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 2、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3、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 4、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5、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 |
Q | 契稅的種類及稅率有哪些?向何人課徵? | 契稅 | A | 契稅的種類、稅率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契稅種類--稅率-----納稅義務人 買賣-------6%------買受人 典權-------4%------典權人 交換-------2%------交換人 贈與-------6%------受贈人 分割-------2%------分割人 占有-------6%------占有人 | |
Q | 電梯要不要併同房屋核課契稅? | 契稅 | A | 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自應併同房屋買賣契價核課契稅。 | |
Q | 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是否需報繳契稅? | 契稅 | A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故向建設公司購買以承買人為建築執照起造人之預售屋,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 |
Q | 土地承租人在承租的土地上自費建屋,並登記地主為起造人,是否需報繳契稅? | 契稅 | A | 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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