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申請時限: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即 9 月 22 日前,如遇例假日或停班順延至下一個辦公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
二、 |
檢附資料
1.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請檢附:
(1)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2)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2.配偶非本國人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
三、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
四、 |
請詳填本人、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及設籍人戶籍資料。 |
五、 |
有三親等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
六、 |
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合計2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或都市土地面積合計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超過700平方公尺者,請檢附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擇定適用順序,未擇定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9條規定辦理。 |
七、 |
戶籍、土地及有建物所有權狀之房屋資料已詳填者,免再檢附證明文件。 |
八、 |
未上傳應備資料電子檔者或需檢附正本者,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覆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處所轄分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
九、 |
依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如違反規定,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處以6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