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何謂檔案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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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指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與服務推廣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與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檔案應用服務推廣及調查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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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資格為何? |
答: |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2、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3、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可依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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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向本處提出檔案應用申請方式為何? |
答: |
申請人應填寫檔案應用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或於本處檔案應用專區建置之電子表單辦理線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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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備之證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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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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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核准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由本處專人陪同進入本處指定閱覽場所。
1、申請人為自然人:檢具個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
2、申請人為法人:檢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以上證件,可以影本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總機構委由分支機構代為辦理時,仍應提供總機構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授權書始可受理申請。 |
3、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前述證件外,應加附下列證明文件: |
(1)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 |
(2)代理人或受任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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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處開放檔案應用之時間為何? |
答: |
上班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 |
六、 |
受理申請表後多久能得知審核結果? |
答: |
依本處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規定,業務承辦單位應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代理人)7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受理申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或電子傳遞方式通知申請人(代理人)准駁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代理人)補正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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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請檔案應用範圍有何限制? |
答: |
檔案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拒絕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 |
2、有關犯罪資料者。 |
3、有關工商秘密者。 |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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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檔案之應用可否全面開放? |
答: |
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份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 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份公開或提供之。 |
九、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是否需要費用? |
答: |
1、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費新臺幣二十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
2、複製以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頁收費新臺幣二元,A3尺寸每頁收費新臺幣三元。 |
3、其餘複製方式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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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哪些事項? |
答: |
申請人閱覽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人員應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4、未經許可,擅自將卷宗資料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場所。 |
5、私自進入檔案作業處或庫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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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如何取得檔案應用申請書? |
答: |
1、本處網站設有「檔案應用專區」,您可隨時透過網際網路進入檔案應用專區查詢或下載應用,並有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寫範例供您參考。 |
2、您可至本處檔案應用處所索取,本處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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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可否使用相機或手機翻拍應用之檔案? |
答: |
可以,僅收取閱覽、抄錄費用;不另外收取翻拍費用。 |
十三、 |
請問查詢檔案目錄的方式為何?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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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進行查詢。
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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