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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含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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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含再次申請)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含再次申請)
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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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3/05/26
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及26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第2項、高雄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處理天數:6天
申請注意事項:
一、
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二、
適用資格
(一)因疫停班、減薪或營收驟減,無法如期繳納者:
緩繳規定:得申請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繳納,每期為1個月。
已核准延/分期後,因疫情三級警戒,有本項情形者,可再次申請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繳納,每期為1個月。
申請期限:於稅單原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前提出申請,需於該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
應備文件:無薪假、停班、減薪等使收入驟減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經濟弱勢,無法如期繳納者:
緩繳規定:按應納稅額級距,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繳納,每期為1個月。
申請期限:於稅單原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前提出申請,需於該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
應備文件: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因公告地價調整,地價稅應納稅額增加2萬元以上,且增幅達30%以上,無法如期繳納者。
緩繳規定:按應納稅額級距,延期2至5個月,或分3至6期繳納,每期為1個月。
申請期限:於稅單原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前提出申請,需於該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
應備文件:身分證明文件。
三、延期或分期繳稅規定說明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延期或分期繳納
擇一適用
。
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免徵限額(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均為300元)。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不同事由再申請者,前後次延期期限或前後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 3 年。(因疫情三級警戒再次申請延/分期者,不受前述期間之限制。)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處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並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有前述情形者,不適用再次延/分期之規定。)
說明:
填妥下列申請表單內各欄位之詳實資料,如確認無誤請按送出鍵。我們收到您的申請事項,於網頁上會顯示確認收件的訊息;案件辦理完竣後,會以公文或電子郵件將辦理結果郵寄到您的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必填)
申請人姓名/名稱
(必填)
證件號碼
本國身分證
統一編號
居留證號
(必填)
電子郵件信箱
(必填)
電話
(請至少留下一組聯絡電話)
電話號碼
行動電話
同意以簡訊通知結案情形
(行動電話號碼必填)
(必填)
通訊(投遞)地址
縣市:
請選擇
台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桃園市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市
彰化縣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台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宜蘭縣
南投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鄉鎮區市:
請選擇
地址:
(必填)
申請原因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減班休息、短時間內收入驟減或其他事由致繳稅困難
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經濟弱勢者
因公告地價調整
延期或分期標準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減班休息、短時間內收入驟減或其他事由致繳稅困難,得延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繳納。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稅款<20萬元,得延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繳納。
20萬元≦稅款<100萬元,得延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100萬元≦稅款<500萬元,得延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繳納。
500萬元≦稅款<1000萬元,得延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繳納。
稅款≧1000萬元,得延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繳納。
經濟弱勢:
稅款<3萬元,得延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繳納。
3萬元≦稅款<20萬元,得延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繳納。
稅款≧20萬元,得延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繳納。
公告地價調整
2萬元≦稅款增加<10萬元,得延2個月或分3期繳納。
10萬元≦稅款增加<20萬元,得延3個月或分4期繳納。
20萬元≦稅款增加<30萬元,得延4個月或分5期繳納。
30萬元≦稅款增加,得延5個月或分6期繳納。
(必填)
稅目
地價稅
土地所在地:
請選擇
三民區
大社區
大寮區
大樹區
小港區
仁武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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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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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區
田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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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2筆以上房屋,請擇一選取即可)
部分申請
,請自行填列房屋座落。
建物門牌:高雄市
使用牌照稅:
全部申請
部分申請
,請自行填列車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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