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申報人填寫現值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至各分處辦理申報收件。
2.審查發單:
(1) |
審查現值申報書有無填寫錯誤,以及當事人所附證明文件是否符合土地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如需補件或更正者,通知原申報人補正。 |
(2) |
審查申報移轉現值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如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相關資料移請地政機關編列補償清冊照價收買;如未予照價收買,則由本處〈或各分處〉逕依公告土地現值核計土地增值稅。 |
(3) |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及適用稅率級距,查定土地增值稅額。另依同法及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規定,查明移轉土地有無欠繳土地稅或工程受益費。 |
(4) |
依土地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送交申報人。如有欠繳土地稅或工程受益費者,掣發欠稅統一補發繳款書,一併送交申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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