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開徵期間:每年11月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 |
二、 |
課徵範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者外,均應課徵地價稅。 |
三、 |
納稅義務人: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典權人(設有典權土地)、承領人(承領土地)、耕作權人(承墾土地)、受託人(信託土地)。 |
四、 |
納稅義務基準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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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
五、 |
計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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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歸戶課稅:地價稅之課徵基礎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計算課徵。 |
2. |
量能課稅:除適用特別稅率地與減免稅地外,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總額愈高,適用稅率級距愈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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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1. |
累進起點地價:指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但不包含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
2. |
基本稅率:10/1000。 |
3. |
一般用地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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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1000) |
第二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稅率(1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
第三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稅率(2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
第四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稅率(3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
第五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稅率(4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
第六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者以上)×稅率(5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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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別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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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2/1000 |
(2) |
公共設施保留地6/1000 |
(3) |
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1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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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優惠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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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特別稅率的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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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除第6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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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始可適用, 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開始適用。 |
(2) |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改變者免再申請。 |
(3) |
土地所有權移轉,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始能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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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用住宅用地(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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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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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2) |
無出租、無營業。 |
(3) |
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4) |
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 |
(5)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撫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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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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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書。 |
(2)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請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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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
2. |
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座落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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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配偶非本國人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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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勞工宿舍用地(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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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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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企〈事〉業興建之專供勞工居住之用地,無適用面積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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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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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填具申請書。 |
(2) |
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
(3) |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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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民住宅用地(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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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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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投資興建等方式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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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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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檢附建照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
(2) |
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照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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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業用地(1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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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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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的工業區。 |
(2) |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的土地。 |
(3) |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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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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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造執照(建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 |
(2) |
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
(3) |
已開工生產者,應檢府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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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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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及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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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加油站、停車場等用地(稅率:1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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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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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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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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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填具申請書。 |
(2) |
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 |
(3) |
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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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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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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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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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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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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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減免徵地價稅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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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填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始可適用, 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開始適用。 |
2. |
前已申請核准者免再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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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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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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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地價稅全免。但建築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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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走廊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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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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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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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建築改良物者,全免。 |
(2)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1/2。 |
(3)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1/3。 |
(4)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1/4。 |
(5)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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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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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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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規定 |
一、 |
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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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二、 |
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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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